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 (修订)

来源:财务处 责编: 陈善洁 发布时间:2025-02-15 浏览量: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现阶段的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大学生要提高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入是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做好学生缴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收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未经批准或认可,学校各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以社会效益为先,兼顾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生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服务性收费为学校给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校要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缴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院、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或对本办法执行不力,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单位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全校学生缴费工作。财务处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协调、指导及收费的公示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缴费的催缴工作;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学生缴费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财务处向各院系提供学生欠费信息,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向每一位欠费学生核对并催缴。各二级学院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单位。

第八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费用。每年秋季开学时为集中收费时间。在此期间学生必须到校缴费注册。各二级学院于暑假前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须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缴清各项费用,学校有关部门凭学生缴清费用的收据予以注册。注册后的学生才享有在校住宿、借阅图书、领取教材及有关物品和参加教学、实习活动的资格,未注册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已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享受缓、减、免、贷的学生除外。

第十条 加强学生缴费动态管理。学校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应及时清理学生欠费,并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学生缴费工作质量。

第三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核实,签署是否同意缓缴及缓缴期限等意见,于每学年秋季开学报到缴费时交学工处汇总,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缓缴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十二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外,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适当的减免学费:

(一)烈士子女、孤儿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自付全额学费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适当减免学费;

(二)办理学费减免的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学费减免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各二级学院核实证明材料,并根据其品学表现,研究提出减免意见,交学生处审签、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缓、减、免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退学、转学、休学、复学及转专业退(缴)费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第十五条 从外校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当学年就读时间不足一学期者,收取全年50%学费;当学年就读时间超过一学期者,收取全年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习费用按转入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休学半年的减免当年50%学费,休学一年的减免全年学费,依此类推。学生休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休学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按修读年级的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学生提前复学按就读时间比例缴纳学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一学年为十个月)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到校报到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学生调转专业时,按就读新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被开除或退学、转学、休学、复学以及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学生被开除或退学、转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院手续的时间(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被开除或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留级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变动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以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或退学、转学、休学学生的各种代收费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或退学、转学、休学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学校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原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